发布日期:2024-11-13 07:40浏览次数:
简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誓约服务期,可以大体均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劳动者应该遵从培训合约的誓约,拒绝接受培训后遵守服务期义务,否则不应分担适当的违约责任。2012年2月,晏某转入彭水县中医院临床岗位工作。同年7月,双方签定聘请合约,合约期限自2012年7月20日止2017年7月19日起至。
2016年5月4日至11月3日,彭水县中医院决定晏某到重庆大坪医院ICU培训自学,为此缴纳深造费用2.3万元。双方还签定《专业技术培训协议》,誓约培训完结后,晏某必需在彭水县中医院工作剩5年才能调动或受聘到其他医疗单位,否则要缴纳违约金10万元。2017年7月14日,彭水县中医院向晏某收到《续约聘请合约通知书》,因双方没能达成协议一致意见,晏某于2017年8月11日递交书面请辞申请人,同年9月11日离开了工作岗位。
【法院裁决】 彭水县中医院指出晏某服务期年满请辞,不应按照《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的誓约缴纳违约金10万元,欲向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该委员会判决晏某缴纳彭水县中医院违约金8万元。晏某上告该仲裁判决,控告至彭水县人民法院,催促裁决晏某不缴纳彭水县中医院违约金10万元。彭水县法院审理后,裁决晏某向彭水县中医院重复使用缴纳违约金1.9万元。彭水县中医院上告一审判决,驳回裁决。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获取专项培训费用,对其展开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议定协议,誓约服务期。劳动者违背服务期誓约的,应该按照誓约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多达用人单位获取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缴纳的违约金不得多达服务期仍未遵守部分所不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届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誓约的服务期仍未届满的,劳动合同应该录顺延服务届满;双方另有誓约的,从其誓约。” 本案中,晏某与彭水县中医院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而服务期为2016年11月4日至2021年11月3日,晏某2017年9月11日辞职时虽然劳动合同届满,但尚能在服务期内,故晏某包含债权人,不应分担适当的违约责任。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中誓约的违约金低于彭水县中医院所缴纳的培训费用,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违约金不应调整为2.3万元。
双方誓约的服务期为60个月,晏某已遵守的服务期为10个月,晏某还不应缴纳的违约金为仍未遵守的50个月服务期分摊下来的培训费用,欲裁决晏某缴纳彭水县中医院违约金1.9万元。法律之所以规定服务期,是因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获取培训费用,并缴纳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使得劳动者教给了本事,提供了利益。同时,用人单位让劳动者拒绝接受培训的目的,在于劳动者回去后运用教给的本事为本单位获取誓约服务期期间的劳动,劳动者服务期年满就辞职,使得用人单位期望落空。
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誓约服务期,可以大体均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劳动者应该遵从培训合约的誓约,拒绝接受培训后遵守服务期义务,否则不应分担适当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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